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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请家属代劳取血合理吗

1999-10-09 来源:生活时报 尹淑华 李凤新 我有话说

病员手术或抢救,急需输血,而所在医院血源不足,请家属代劳取血。在各大医院看来是很正常的事;作为家属,为了使家人得到迅速有效的治疗,对此更是毫无怨言。因此,谁也不会把它与官司迁扯到一起。然而,本市某大医院偏偏就遇到了这类事儿……前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此事引发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7年3月,文和冬71岁的父亲周某因“肝内占位性病变一年”被该院收入院治疗。经对周某进行全面检查后,该院认为其患肝癌的可能性大。某大医院4月17日上午8时为周老实行了剖腹探查术、肝左叶切除术。因周在术中大出血,院方对其进行了输血抢救,同时要求等候在手术室门外的家属立即到北太平庄附近的血站取血。

文和冬当即决定一部分人立即驱车取血,未及取血的车返还,她们亲爱的父亲即死在了手术台上。她们毅然将该院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文与冬说:某大医院医师对我父亲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发生大出血后,连出血口都没有找到,更谈不上采取止血措施,更为严重的是:该院竟然未为我父亲准备充足的血源,发生大出血后,才要求我们到北郊取血。延误了我父亲的最佳抢救时机,造成我父死亡。故要求某大医院承担我父亲生前的医疗费并赔偿我们因此而造成的部分食宿、台属往返悼念交通费、误工、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23万余元。

应家属要求,北京市宣武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病例作出了如下鉴定结论:“某大医院对周老肝癌的诊断正确,行肝左外叶切除术有明确手术指征,手术操作未违反医疗常规,左肝静脉出现裂口在该术式中不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周老死于手术并发症、出血性休克。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并发症后果是严重的,术中大出血的危急情况在处理中反映有不足之处。医院应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并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大医院在为文、冬之父施行手术过程中,对患者大出血的危急情况处理确有不足;且其在患者生命垂危之时要求家属出车替医院取血,虽未因此而影响对患者的抢救,但客观上势必会使家属产生周老急等用血的误解,给文、东的身心健康带来损害,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遂于去年12月20日作出某大医院赔偿文、冬误工、精神损失及鉴定费8000元的一审判决。判决宣判后,文与冬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大医院同意适当增加赔偿数额,该院将赔偿数额终审判决增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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